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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(中国)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锋借款合同...

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本院受理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(中国)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因你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17)粤01民终17467号民事判决书。判决内容如下:一、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(2016)粤0106民初10873号民事判决;二、张海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田汽车金融(中国)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964.4 元及利息、罚息(截至2016年5月10日的利息为20246.86元、罚息为18156.61元;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以109964.4元为基数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%计算利息);三、张海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田汽车金融(中国)有限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400元、律师费2000元;四、张海锋不按本判决第二、第三项所确定的期间和金额履行债务时,丰田汽车金融(中国)有限公司有权就张海锋所有的粤A627TC号汽车拍卖、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、第三项所确定的张海锋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;五、驳回丰田汽车金融(中国)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被上诉人张海锋负担,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(中国)有限公司负担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
    特此公告。

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